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