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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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按年度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从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签订劳...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辅警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辅警至六级辅警。 市公安机关应当合理设置各层级...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九十天,...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以及...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工作证件由市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制式服装和标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勤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辅警因公死亡被评定为革命烈士的,其...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制式服装、辅警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文职辅警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其招聘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由劳务派遣协议另行约定。但是,...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兼职辅警的招聘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光明、大鹏等管理区。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