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