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