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