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