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