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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