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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