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