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招聘辅警,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