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