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九十天,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文职辅警的培训时间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