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工作证件由市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