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制式服装、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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