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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