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