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