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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