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