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