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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