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