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