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