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