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