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