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深圳质量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深圳质量要求制定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质量提升计划,完善促进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全面开展;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为深圳质量创新与发展提供财政保障; (四)建立和完善质量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建立质量教育体系;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质量考评机制和深圳质量、深圳标准奖励制度; (七)依法开展其他质量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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