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城市管理、文体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协调深圳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