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互联网站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站、移动通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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