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