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路口和交通伤亡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或者警示标志,提醒、教育驾驶人和行人谨慎通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