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