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学习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学习期间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三小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中小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讲授道路交通安全课,每所中小学校每年至少讲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