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每年十二月为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市、区政府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