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