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