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安装照明设施,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测重、测速、交通流量记录等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 新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同步安装相关设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尚未安装前款规定设施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并投入使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