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横过机动车道时,应该下车推行,并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二)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通过; (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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