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 (一)日落后至日出前; (二)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情况; (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