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四)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