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