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