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入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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