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三十七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