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 第四十一条 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