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