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入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