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条 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测试仪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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