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五十二条 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移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